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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3-06 点击数:

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费管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明确经济责任,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赣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赣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范畴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所有经费、追加的预算资金、部门(单位)创收资金和各种暂存及代管资金的支出。

第三条 学校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单位)所有经费开支均要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严格经费开支内容及程序,所有开支必须有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

第四条 学校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根据经费性质和金额确定审批,一般为校长、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分管部门(单位)校领导、经费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审批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校长同意,委托本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批,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或根据学校会议纪要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经费报销须持有外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含电子票据),即税务发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等,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自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一律要求填写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必须注明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及资金用途。无明细项目的增值税发票要求附通过税控系统出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作为报销凭证。

遗失原始凭证的报销,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原始发票如有遗失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部门(单位)校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部门(单位)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第六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并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划财务处)对学校经费支出实施财务监督,学校审计处对学校经费支出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

1.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是学校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

2.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组织制订财务规章制度,审批和会签大额财务支出,资金流动管理等。

3.分管部门(单位)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审核批准财务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等。

4.职能部门(单位)、学院(系)和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支出。

5.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专门事业任务的学校特定人员,如课题组长、学科带头人、部门(单位)创收负责人等]:审核批准负责的项目财务支出。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原则

1.审批人员应熟悉本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政策、法制观念和财务管理能力,能模范遵守财经纪律。

2.审批财务支出,应“依规据法,先审后批,收支并重”。

3.审批财务支出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和集体审议联签(附会议纪要等)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审批人员对财务支出性原始票据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用签字笔签署审批意见,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5.审批人对审批的财务支出负有“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九条 预算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1.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单笔支出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再报校长审批。

5.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中未细化项目及特殊事项的,需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方可付款。

第十条 全校范围内的单笔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工资社保类支付业务,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部门(单位)校领导审批,不按第九条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包括:

1.工资福利类:每月正常工资发放、职工误餐费发放、住房公积金缴纳等。

2.社保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及职业年金的缴纳等。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特殊开支,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其他需调整审批权限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经费支出审核规范

第十四条 日常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核规范

1.发放在职职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误餐费;学校管理的临时工工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生活补贴等;保留在学校发放的退休人员的津补贴;遗属生活补助;丧葬费、抚恤金;其他临时性补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等经费支出须经学校人事处结算审核。

2.其他人员经费及补助性支出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其中评审费、专家学者劳务费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按规定的费用标准结算后报人事处审核。

3.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经费支出由计划财务处审核。

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补助等学生相关费用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及相关学院审核。

第十五条 研科研课题等经费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随项目进度开支。包括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教学专项资金、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维修工程以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学校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十七条 职工借款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严格控制审批,教职工在填写“借款单”时,应按“借款单”上要求逐项填写。职工借款应采取专借专用、手续齐全、及时结算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单位)借款人按时冲账或还款。

第十八条 融资、对外投资,动用学校资金垫付款等重大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协议等报经学校相关会议讨论通过执行。

第十九条 不能一次性结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基建、修缮工程等),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按审批权限审批。基建、修缮项目开工前应落实资金来源、编制预算,经审核和招标后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进度付款;工程竣工后经质量检查、验收和决算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审批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家具、摄像设备、照相器材等经费支出,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处负责人和申购单位负责人联签。

第二十一条 承办的各类会议、大型活动经费支出,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支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能部门(单位)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中设备、工程、物资采购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四条 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办法》中规定的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按照采购目录及采购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报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对受理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支出,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赣医发〔20172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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