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医发〔2019〕7号
关于印发《赣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行政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赣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赣 南 医 学 院
2019年5月6日
赣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学校日常财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学校相关会议按“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第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会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和人民银行、财政等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学校的银行账户。未经计划财务处同意,学校任何职能部门或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从事资金结算等经济事项。
第七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并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会计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轮岗时间一般为3—5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全校汇总预算及校内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要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学校预算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预算收支计划,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编制,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获准后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按《赣南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省财政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7.投资收益是指学校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产生的损失。
8.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9.利息收入是指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10租金收入是指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11.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取得的除以上10项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第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费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执行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开设收费项目和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凡未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资金,均属“小金库”范围,一经查实,即予以收缴,并追究当事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的各种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的印制、购买、回收、核销等统一由计划财务处指派专人负责。经学校授权由部门代收的各类服务收费和其他有关杂费,一律使用计划财务处核发的收款收据,并于每月底将收入和收据交学校财务结算。
各部门领用的票据由领票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伪造和转借。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费用是指学校依法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学校费用包括:
1.业务活动费用是指学校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产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产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2.单位管理费用是指学校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产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学校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3.经营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
4.资产处置费用是指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产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
5.上缴上级费用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费用。
6.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产生的费用。
7.所得税费用是指学校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8.其他费用是指学校产生的除以上7项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第十五条 对于从有关部门(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须按要求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费用须按实际产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下属单位包干使用的费用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的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具体的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执行《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条 未完成的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专款专用。已完成的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属于国家财政拨款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自筹经费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换基金等。
1.职工福利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2.科技成果转换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学校科技成果转换等支出的资金。
3.其他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制定具体办法报学校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库存物品等。
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库存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学校有关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学校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库存物品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
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须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及预付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核销。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固定资产的管理按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取折旧,一般采取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按照《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赣南医学院”是学校对外投资的唯一主体,下属单位无权对外投资。
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和实物对外投资,应经学校有关会议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外投资应根据学校的资产状况和实力,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职工生活等为前提条件。
对外投资取得的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学校应对投资进行全程监控,包括采取对被投资方进行认真的考察和选择、参与经营决策等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款、应交增值税、其他应缴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十九条 借款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借款本金,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贷款限于解决制约学校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重大影响的项目资金缺口难题。
学校发展需要借款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后,由计划财务处提出贷款意见,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批后执行。
计划财务处必须根据学校财力严格掌握和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其他应缴税费是指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第三十一条 应缴财政款是指学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包括学生学费、住宿费等。
学生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收费通过银行专用账户进行归集管理,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上缴,不得挪用、截留。
第三十二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校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
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委托单位必须提交书面委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三条 并入学校的单位须进行财务清算,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经审计机构确认后全部并入学校,财务管理和核算方式由计划财务处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属单位的合并与撤销须进行财务清算。清算后按新体制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下属单位合并清算由学校组织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同进行,下属单位撤销清算由财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报告。
学校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专用基金变动、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务、银行等有关机构的专项监督,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监督工作。
学校所有招投标工作均须审计人员参加并实施监督。
学校基建及大型修缮工程经审计后结算工程款项和报销。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科学管理,不得办理任何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本规定的财务收支,否则,将追究经办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涉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收费项目、重大经济决策和涉及师生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在一定范围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示或征求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赣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赣医发〔2006〕2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