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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基建及修缮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0-04 点击数:

 

赣南医学院基建及修缮项目工程款

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资金管理,规范学校基建投资及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基建资金合理使用,控制基建及修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建及修缮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及《赣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相关规定经上级部门批准和学校立项的,利用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等支付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及相关配套项目。配套项目包括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等与工程主体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 基建修缮项目用款申请

(一)后勤服务集团将已审批立项的基建及修缮项目建设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

(二)后勤服务集团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及项目进度于每季度末提出下季度用款计划,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统筹安排建设资金。

(三)基建及修缮项目付款,必须是在合同签字生效之后,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支付进度办理。

第四条 基建修缮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一)资金支付前期手续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合同及项目进度提出付款申请,申请书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付款意见,加盖公章后作为付款申请的附件。

2.后勤服务集团根据工程合同及项目进度,审核施工单位付款申请,并由项目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认可。

3.相关部门提供付款附件。

1)后勤服务集团应提供的资料:立项批复材料、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合同、验收合格报告单、会议抄告件、会议纪要等材料。

2)提供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对已竣工工程申请付款的,由审计处或后勤服务集团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二)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1.施工单位提供已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工程税务发票,并由后勤服务集团项目经办人及负责人审签。

2.填制《基建、修缮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1)后勤服务集团项目经办人核实并填写合同金额、竣工审计结算金额工程形象进度已付工程款、本次应付款工程款、履约情况及意见等内容。

2)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人审签。

3)审计处审计:按照《赣南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审计处初审员及负责人审签审计意见,办理相关审签手续;如未达审计标准,由后勤服务集团直接标注。

4)计划财务处审批:计划财务处基建会计核实付款情况,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签。

3.根据《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由后勤服务集团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校长审签。

(三)项目资金支付

计划财务处在收到付款申请及审核无误的相关付款附件后7个工作日内,按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提请支付;遇付款材料不齐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暂不能支付的,及时通知后勤服务集团,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基建及修缮项目结算

(一)首次付款应在工程合同已经签订,施工单位按合同交纳该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二)工程进度款须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条款,并结合经认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竣工结算审计及其他履约情况进行支付。

(三)基建工程竣工后,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核定结果未出之前,支付工程进度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5%。遇到特殊情况需支付工程款超过合同总价75%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才能支付。

(五)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经后勤服务集团、使用部门核实无误后,填写工程质保期内履约情况表,按合同规定的条款退还。如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后勤服务集团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按合同规定履行维修责任。对于施工单位不履行维修责任的,发生的维修费用根据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或经施工单位同意后由其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赣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赣南医学院基建及修缮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赣医发〔201341号)文件废止。

版权所有© 赣南医科大学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