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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0-04 点击数:

 

赣南医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学校法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对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学校法人、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计划财务处应按照货币资金核算岗位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岗位。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与复核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任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五条 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结算票据及个人名章,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结算;负责保管银行支票及其他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结算票据、本人名章、网上银行和财政支付平台的key盾,办理非现金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负责每月底及时核对银行存款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项。

复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检查银行出纳开出的银行结算凭证金额、日期、收款人信息等要素是否准确无误。

第六条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学校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自身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各部门(单位)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计划财务处审核人员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并按财务相关规定提供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核。审核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核人应当拒绝受理。对于合格的支付申请填制记账凭证。

3.支付复核。审核人填制的记账凭证需提交给复核人进行复核,复核人应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及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现金开支,不属于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各部门(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和个人名章。

第十四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存在账外现金。

第十五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处领导汇报,依据岗位职责进行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计划财务处分管货币资金领导应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库存现金与账面是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填写“移交清单”,写明库存现金票面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在交接单上注明后,由移交人签名确认。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学校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禁止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银行对账人员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悬置时间长的未达账项,需重点清查,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联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复核签字后装订成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过错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经办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数量、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同时需要到开户银行办理网银变更手续。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零余额账户支付令等。

第二十四条 银行票据由银行出纳申购及登记保管,详细登记票据的名称、编号、份数等。

第二十五条 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六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随意使用印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货币资金进行清查,并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2.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及人员设置是否存在混岗的现象;

3.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4.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5.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6.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赣南医学院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医发〔200626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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